【勝訴—背信、侵占等不起訴處分】刑事律師-

律師協助釐清事實經過,並引用實務見解,成功說服檢察官還被告清白,給予不起訴處分。
 
 

適用法條:

 
 
★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
 
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 
 
★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
 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 
 

法律爭點:

 
本案寄託之法律關係僅存在於命交付保管之執行法院與保管人之間,並非存在於告訴人與被告之間,被告無任何受告訴人委託處理事務之情事,亦無持有本案動產,不符合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「為他人處理事務」之背信罪構成要件,亦不符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「持有他人之物」之普通侵占罪之構成要件,因此認定被告並無涉犯背信罪、普通侵占罪之犯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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